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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发布:2023 年医药集采、价格管理工作通知(附全文)

2023-03-01 20:50:55本文来源: Insight数据库


3 月 1 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 2023 年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在药品集采方面,通知要求持续扩大药品集采覆盖面。到 2023 年底,每个省份的国家和省级集采药品数累计达到 450 种,其中省级集采药品应达到 130 种,化学药、中成药、生物药均应有所覆盖。


针对国采,开展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并落地实施,适时推进新批次药品集采。


针对省级/省际联盟集采,重点指导湖北牵头扩大中成药省际联盟采购品种和区域范围,江西牵头开展干扰素省际联盟采购,广东牵头开展易短缺和急抢救药省际联盟采购。


省级药品集采重点针对未纳入国家集采的品种和未过评品种,从「填空」和「补缺」两个维度扩大集采覆盖范围,积极探索尚未纳入国家和省级集采的「空白」品种集采,鼓励对已有省份集采、价格竞争充分的品种开展带量价格联动。


此外,也明确完善新批准药品首发价格形成机制。


落实《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指引(试行)》,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四川等 6 省(市)要做好首发价格受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等工作。探索稳慎有序扩大新批准上市药品进入医药采购市场的首发价格形成机制覆盖范围,充分鼓励创新发展,引导企业公开合理定价,完善全周期价格管理监督。


加强挂网药品价格管理。按要求做好新版目录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的挂网工作,并加强日常监测和动态管理。规范药品挂网撤网工作,撤网信息在集采平台系统内部发布,撤网药品的原价格信息保留 3 年并供国家和各省查询。


严防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改换规格包装等「改面」涨价行为。国家医保局将对重点品种溯源「首涨省份」,并指导有关省份完善制度。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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