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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过评药品集采常态化!优先选择基药目录和医保目录品种

2021-03-25 00:00:00本文来源: Insight数据库

3 月 25 日,安徽省医保局发布《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直指未过评药品。



药品范围:临床使用量大、采购金额较高、符合临床诊疗规范、竞争较为充分的临床常用未过评药品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


医疗机构范围: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在皖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等按照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


企业范围:已取得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内药品注册证书的上市许可持有人。

竞争规则:明确采购质量需求,同通用名药品分组原则上不超过 2 个。原则上按照合理差比价关系,将临床功效类似的同通用名药品同一给药途径的不同剂型、规格、包装及其采购量合并,促进竞争。


中选规则:基于现有市场价格及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确定采购药品最高有效申报价等入围条件。根据市场竞争格局、供应能力确定中选企业数量,体现规模效应和有效竞争。企业自愿参与、自主报价,通过质量和价格竞争产生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具体措施采取上下联动,分层推进,国家集采、省、市集采齐头并进。


1.积极参加国家集中带量采购。


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有关部署,认真做好医疗机构报量、任务量分解、配送关系确认、供需双方对接、督促采购结果执行等工作,确保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第一时间在我省落地惠民。


2.常态化组织省级集中带量采购。


落实长三角医保一体化要求,积极探索长三角区域药品联盟采购。大力推进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扩品、扩围,分期分批实施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 1 次


3.有序推进市级集中带量采购。


加强对市级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示范指导和统筹调度。在国家、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范围以外,指导有条件的市独立或联合省内其他市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尽可能扩大集采的规模效应。市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应及时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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