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的,药品自负比例提高 10%(基本药物和医保甲类支付的药品)或 20%(其他药品)。
上述「价高药」涉及的医保目录药品通用名,以及个人需提高的具体自负比例如下:
未中选药品仍可采购
医疗机构可以在优先采购中选药品的前提下继续采购质量、疗效有保证的未中选药品,但数量不得超过中选药品。如未中选的原研药及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企业主动降价至本市中选价以下的(含中选价),则对应中选药品完成约定采购量后,该未中选药品不受优先采购限制和相关考核影响。医疗机构采购符合上述条件的未中选药品的,视作符合「一品两规」要求。
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按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中选药品;与中选药品具有相同或相当活性成分(特别是化学结构类似),以及同等治疗效果(包括复方制剂),临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应当在合理用药的基础上,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医疗机构要强化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准备,对未中选药品不得采取断药停药的「一刀切」做法,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并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
年底基本实现集采中选药品可追溯
集采中选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加快推进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根据国家药监局《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等技术要求和建设标准,基本实现中选药品可追溯,充分发挥追溯信息在质量管理、风险防控、产品召回等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本通知自 2020 年 11 月 20 日起实施,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需提高的药品自负比例执行时间由本市医保部门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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