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 MAH 制度?MAH 制度有哪些优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条: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转让药品上市许可。受让方应当具备保障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
MAH 制度核心是将药品上市许可与药品生产许可分离,允许药品生产企业、研发机构或科研人员成为独立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药品上市许可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有权自行或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并对生产、销售的药品质量承担主要法律责任。
MAH 制度鼓励药物创新,充分调动研发机构的积极性,加速 CRO 行业发展。原本不具备生产条件的 CRO 公司,可通过自主研发获得产品批文,进而利用 MAH 制度委托 CMO 企业进行生产,借助 CSO 企业进行销售。MAH 制度最终实现的是各方资源整合,用一句话概括「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知原 MAH 合作,谋求外用制剂共同发展
江苏知原药业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无锡市,1999 年成立,是一家专注皮肤外用药领域,集研、产、销为一体的全链条产业,希望可以借助 MAH 制度提供的平台,整合资源,更好实现企业发展。
利益共享——税收减免政策
知原药业是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无锡市瞪羚企业。当地政府为支持企业高速发展、不断创新,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有幸成为 MAH 合作伙伴,知原药业愿将税收福利与落地合作企业共享。
优势互补——CRO 合作共赢
知原药业研发中心专注皮肤外用药领域深耕细作,设有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年研发投入占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 8%。整个研发体系下设 6 个职能模块:项目管理、药物合成、制剂研发、研发分析、临床试验和验证小组。依托中心自有基础条件,通过与中国药科大学、中南大学、中国医学院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安徽医科大学等国内权威单位的战略合作,已建立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创新体系,实现人才、知识的大汇聚。现已在各类药品制剂工艺、透皮给药技术的研发方面积累丰富经验。如果您有外用产品需要通过一致性评价,我们可以为您提供服务;如果您在皮肤领域有专利药抢仿品种、创新药、创新制剂、创新给药技术我们也希望可以合作。
资源整合——提供 CMO 服务
公司拥有 7 个药品生产车间,2 个医疗器械生产车间,并正在组建药妆生产线。如果您有产品需要落地生产车间,我们可以为您提供 CMO 服务。
深度合作——长期销售利润分享
我们的优势在于皮肤药品的销售。线下我们有覆盖全国的自营销售团队+代理网络,明星产品金纽尔®复方丙酸氯倍他索软膏目前占据银屑病外用药市场第二位;线上我们有网络创新营销团队,销售的明星产品丽芙®甲硝唑凝胶已是多个主流网络平台「种草」的网红产品。
如果您有好的产品,恰巧缺少得力的营销团队运作,可以联系我们。经过了解后如果您认可我们的能力,我们可以以合伙人的身份共同持有产品,长期共享销售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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